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 新宁物流及相关责任人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来源:证券日报网 
  • 时间:2023-07-06 20:58:52

7月6日,新宁物流公告称,公司于7月4日收到江苏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宁物流虚增营业收入,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江苏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处罚。

公告中提到,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程)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亿程)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亿程)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

2018年,贵州亿程通过将视频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置换服务合同伪造成销售及服务合同,虚构车载终端销售及服务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9585.89万元。同年,重庆亿程通过虚构软、硬件销售合同和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销售与服务合同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926.16万元。


【资料图】

上述两家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亿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

江苏证监局认为,新宁物流虚增营业收入,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新宁物流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组织、实施了前述财务造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苏证监局对公司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和谭平江给予警告,分别处以50万元和20万元罚款。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是新宁物流2018年年报的问题,从时间上看,本次处罚所涉事项同样来自原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主政’的阶段,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这可能是证监会本次处罚并不算严厉的主要原因。”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相关违法事实主要发生在2018年,经公司测算并与审计机构初步沟通,公司2018年至2021年财务数据涉及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其中2018年度需重新出具审计报告,经初步测算,预计追溯重述后,2018年至2021年营业收入分别约为9.4亿元、8.99亿元、8.06亿元、8.8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约为-4.58亿元、-2.6亿元、-4.27亿元、-1.75亿元。

新宁物流表示,最终调整数据以经公司审议并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审计意见为准。由于2016年、2017年归母净利润为正值,本次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亦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022年8月1日,新宁物流披露定增预案,拟以3.75元/股的价格向大河控股发行1.12亿股,引入大河控股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如今公司已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这对公司定增事项影响几何?

王智斌表示:“本次证监会处罚的是新宁物流以及前高管人员,并未处罚现任高管,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本次行政处罚不会构成定增事项的法律障碍。”

(编辑 孙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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